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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示范

  • 来源:本站原创
  • 时间:2021/7/26 13:0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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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9日,《辽宁省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正式发布。

该《示范文本》是由省总工会牵头,联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省工商联制定发布。

辽宁省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示范文本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三方四家单位联合发布,在全国尚属首个。

4月1日,记者从省总工会获悉省总工会女职工部研究起草了《辽宁省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正式发布。该《示范文本》是由省总工会牵头、联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省工商联制定发布。据了解,辽宁省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示范文本是全国首家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三方四家单位联合发布的示范文本,在全国尚属首个。

  《示范文本》示范文本提出,用人单位应遵循男女平等原则,在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方面,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不得设置性别歧视条件;用人单位与女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得有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等内容……

  《辽宁省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示范文本)》是贯彻省工会十二大提出的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优化营商环境和法治辽宁建设的部署要求,推动《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有效落实,充分发挥集体协商依法维权作用的有效载体。《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于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年3月1日起施行。,为推动推动该部规章在企业贯彻落实在企业的贯彻落实,做好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省总工会女职工部研究起草了《辽宁省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示范文本)》,书面征求了相关部门意见,并赴大连、锦州两部分市开展实地调研,进企业面对面征求了17个企业管理者、职工代表、以及县区工会干部、以及法律专家等各方意见,不断进行修改完善。《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年3月1日起施行。为推动该部规章在企业的贯彻落实,做好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省总女职工部研究起草了《辽宁省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示范文本)》,书面征求了相关部门意见,并赴大连、锦州两市开展实地调研,进企业面对面征求了17个企业以及县区工会干部、专家意见,不断进行修改完善。

  此后,又征求了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三方成员单位即省人社厅、省工商联和省企业家协会/联合会的意见,于近期联合发文在全省范围内推广。

  下一步,省总工会还将推动把《辽宁省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工作纳入到年集体协商“集中要约行动”中,充分发挥集体合同和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依法维权载体作用。省总工会女职工部指导各市和省产业工会依托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从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不同规模企业实际出发,通过集中要约、发布示范文本等,加强指导服务,推动将劳动就业、职业发展、薪酬待遇、生育保护、帮助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责任、预防和制止工作场所性骚扰等内容纳入协商议题,纳入集体合同和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条款,促进男女职工享有平等的机会、权利和待遇。

来源:辽宁省总工会

辽宁省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示范文本)

单位名称:

单位住所:

注册类型:

职工人数:

辽宁省总工会

辽宁

辽宁省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示范文本)

第一条为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推动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促进女职工与用人单位共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辽宁省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经用人单位和全体职工集体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适用于用人单位及本单位全体女职工。

第三条用人单位与女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保护不得低于本合同约定的标准;低于本合同约定的标准的,按本合同标准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遵循男女平等原则,在女职工参加政治学习、业务培训方面给予支持;在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方面,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不得设置性别歧视条件;在组织岗位聘用时,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适合女职工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女职工参与或者提高针对女职工的竞聘标准。

第五条女职工应自觉遵守用人单位各项劳动规章制度。女职工应认真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爱岗敬业,努力完成工作任务,为用人单位发展作贡献。工会及女职工委员会应当教育引导女职工自觉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努力提高技能水平,积极完成工作任务,发挥女职工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用人单位在制定内部规章制度时,对涉及女职工权益的问题,应当听取本单位工会(女职工)组织或者女职工代表的意见。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女职工在订立书面劳动(聘用)合同时,不得与女职工约定限制结婚、生育等内容;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休产假、哺乳等原因,降低工资,限制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予以辞退,单方面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合同。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认真执行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提供劳动安全和卫生设施,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保障女职工的安全和健康。

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对处于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应当依法给予特殊保护,不得安排国家规定不适合女职工从事的工作;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

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用人单位非因法定事由,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变更女职工工作岗位应当征求本人意见。

第九条女职工经期,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下列劳动保护:

(一)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从事连续站立劳动的,每2个小时安排至少10分钟工间休息;

(三)经医疗机构或者妇幼保健机构确诊患有重度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给予1至2日的适当休息。

第十条女职工孕期,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下列劳动保护:

(一)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三)不能适应原岗位工作的,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暂时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岗位;

(四)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并在每日劳动时间内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休息时间。

经本人提出,对已婚待孕女职工用人单位可以参照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予以保护。

女职工有先兆流产症状或者有习惯性流产史,本人提出保胎休息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或者妇幼保健机构的诊断和单位实际情况适当安排。

第十一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日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日;难产的,增加产假15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日。

符合我省现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女职工,除享受98日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配偶享有护理假15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产假期满,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可以请哺乳假至婴儿满1周岁,哺乳假期间的工资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十三条哺乳(含人工喂养)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下列劳动保护:

(一)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二)在每天劳动时间内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每天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也可以分次使用;哺乳时间不包含必要的往返路途时间;实行劳动定额的,相应减少工作量。

婴儿满1周岁,经医疗机构或者妇幼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需要延长哺乳的,可以延长不超过6个月的哺乳期。

第十四条对患有产后抑郁症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关怀和心理疏导,可以根据医疗机构或者妇幼保健机构的诊断和实际情况,适当减轻工作量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第十五条女职工更年期综合症症状严重,不能适应原岗位工作,申请减轻工作量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医疗机构或者妇幼保健机构诊断和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安排。

第十六条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每年为女职工安排1次妇科检查,至少每2年为女职工安排1次宫颈癌、乳腺癌检查,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可以为全体女职工办理针对女性疾病的商业保险,具体是。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通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完善制度机制、健全投诉渠道等措施,积极预防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对女职工实施性骚扰。女职工在劳动场所受到性骚扰的,有权向用人单位和公安机关投诉,用人单位接到女职工投诉时,应当及时制止并支持女职工维权,并依法保护女职工的个人隐私。

第二十条本合同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本合同期满前60日内,双方应就是否续订本合同进行协商,同意续订的,应当在本合同期满前续订。遇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按时续签时,本合同期限顺延至不可抗力因素消失时为止。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对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双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项义务。双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日内,联合成立监督检查小组,对本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长由担任。双方首席代表应每年次向对方通报本方履行合同的情况。监督检查小组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本合同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均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10日内,用人单位将本合同正式文本一式三份,送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自收到本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即行生效。

第二十四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异议的事项,双方协商代表应对有异议的事项进行协商,修改合同文本后重新送审。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应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本合同正式文本,同时用人单位工会或者职工方首席代表将本合同正式文本报送负责审查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同级总工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双方协商一致变更、续订本合同的,应按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送审。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合同内容与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相抵触,按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用人单位(盖章):工会(盖章):

首席代表(签字):首席代表(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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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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